西体党发〔2022〕27号
关于印发《伟德国际betvlctor1946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部门:
为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工作,现将新修订的《伟德国际betvlctor1946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伟德国际betvlctor1946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共伟德国际betvlctor1946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伟德国际betvlctor1946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党委管理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中共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指:因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或以学习为主要目的,赴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以及学术交流等提升个人业务能力的出国(境)活动。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对涉及人、财、物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四条 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否则按请事假报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六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党委管理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党委管理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的程序
(一)需要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填写《伟德国际betvlctor1946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领导、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党委组织部备案。需要政审的出国(境)情况,还需由有关部门提供政审材料。
(二)申请人凭审批表至党委组织部领取本人的出入境证件,并按照要求填写证件申领台账。
(三)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后10日内(以我边防加盖在护照、通行证上的入境之日起计算)将出入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八条 列入本办法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九条 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个人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条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回国(境)后,须在10日内向党委组织部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当做出情况说明,取消行程的,应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于5日内送交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首次或再次申领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5日内交至党委组织部;首次或再次申领证件后,立即出国(境)的,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之前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交至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因证件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交至党委组织部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党委组织部发函催交,5日内仍不送交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校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未送交证件的,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移交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和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 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领导干部对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相关信息(证件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严禁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除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可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严禁以任务紧急、来不及履行手续为由,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私自持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执行公务;严禁以外方或项目负担经费等理由自行认定为非公派任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办理个人事务等一律费用自理,不得接受外资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也不得在本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应按照审批的期限如期回国(境),如遇确需延期的情况,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报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