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降低个人负担,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66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14万元。
二、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