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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2012-03-21 | 党委宣传部 

报告厅是学院举行大型会议、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重要活动的场所,为规范报告厅的日常管理,更好地发挥报告厅的作用,服务学院各项工作,现对报告厅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党委宣传部负责教学楼一楼(101教室)、五楼(501教室)报告厅的使用审批及音响设备操作维护等管理工作。

2.拟使用报告厅的单位须提前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用途、人数、责任人及是否使用相关设备等情况,经申请部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送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党委宣传部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报告厅。

3.报告厅原则上按登记的先后顺序使用。当使用部门、单位的活动与学院重大活动时间发生冲突时,将优先保障学院重大活动的进行。

4.报告厅主要用于举办会议、学术报告、讲座、党校上课等活动,不承办商业活动、学生文娱及社团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不对外借用或租用。

5.报告厅内的多媒体设备属固定专用设备,未经批准,严禁任何部门挪借使用。

6.报告厅内的电子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控制室,不得移动报告厅内固定设施。

7.使用单位要严格控制入场人数,进场人数不得超过报告厅设计容量。重要活动或关注度较高的活动,须自制门票,凭票入场。

8.使用单位要对活动的安全保障、会场秩序、活动内容等负责,在使用过程中要爱护报告厅场地、设施和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张贴、悬挂标语、标志、海报等,严禁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吃零食等不文明行为。严禁在报告厅内使用明火,严禁在报告厅内吸烟,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如因组织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9.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报告厅使用有关联络协调工作。如因客观原因,活动时间、内容等有所变动,须及时报知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原定计划或重新审批。一经发现实际活动与申报活动不符,党委宣传部有权中止活动,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

10.报告厅的安全通道在活动时必须同时开放,活动组织者应配合保卫处提前做好安全预案及应急疏散工作,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1.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2012年3月开始执行。

党委宣传部

2012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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