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有合作、奉献精神。为人正直,做事严谨,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2.普通话标准,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大方,有相应学科或学全学科教师资格证;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或师范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4.科任教师(体育、科学)应在学科教学基本功合格的基础上具备一项学科专长,带队参加过省市各类比赛者优先。
5.省、市级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工作业绩及个人能力突出者条件可适当放宽年龄、教龄、学历等条件,退役军人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