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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

发布时间:2015-08-31  发布人:网络管理中心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总结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取得的经验,全面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陕政办发〔2012〕122号),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决定开展陕西省2015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陕西省2015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涵盖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二、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安排人员主持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成果主持个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三、奖项设置与申报限额

(一)奖项设置。

陕西省2015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拟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3个等级。设奖总数不超过200项(军队院校获奖数量另计)。其中,特等奖授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一等奖授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6%。

(二)申报限额。

请各高校按规定的限额(见附件1)申报;在2009、2014年国家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高校,可在限额外酌情增加1-2项申报指标。现任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助理)牵头成果的推荐数量,严格控制在学校申报限额的30%以内。

四、评审工作

(一)评审原则。

1.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

2.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的原则。兼顾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

3.向教学一线导向的原则。优先奖励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4.优先考虑培养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符合陕西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需求高素质人才的教学成果。

(二)评审流程。

教学成果奖励评审流程分为评前公示、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

评审工作开始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省教育行厅网站上公示10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获奖结果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10日。

(三)评审组织。

成立陕西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和省上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五、具体安排

详见陕西省2015年本科(研究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见附件2、3)。

附件部分不随文印发,请登陆陕西省教育厅门户网站(www.snedu.gov.cn)“教育厅文件”栏目下载。

联 系 人: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田博 罗继军

联系电话:029—88668916

http://www.snedu.gov.cn/news/jiaoyutingwenjian/201508/18/9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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