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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21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1-07-02  发布人: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21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有效防范教学事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发生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严肃纪律、预防为主,注重证据、程序完备,重在教育与适度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领导全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工作,决定处理重大教学事故;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处理严重教学事故;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决定处理一般教学事故。

教务处统筹协调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凡教学管理制度中要求执行而没有执行或教学管理制度中不允许做而违反规定的,均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方面

1. 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以内。

2. 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教材(学科)、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或课前准备不足而影响正常教学。

3. 教师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4. 教师上课接听、或不以教学为目的使用电子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5. 考试前考试试卷未按时送达,造成考试延误。

6. 考试试卷校对签字印制完成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2处以上(含2处)影响考试的错误。

7. 监考人员考试迟到5分钟以内或未组织好考场秩序,影响考试。

8. 考试结束后,教师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影响成绩管理工作。

(二)教学管理类方面

1. 在制定教学计划、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问题或错误,从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20分钟。

2. 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调课,但二级学院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位,影响教学秩序。

3. 课程安排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相关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三)教学保障类方面

1. 教室灯具、黑板、多媒体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原因3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教学。

2. 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3. 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影响实验教学。

(四)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方面

1.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辱骂、体罚学生,或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等行为干扰正常教学,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2. 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5-15分钟。

3. 教师备课不认真,讲课教案缺失1/2以上。

4. 教师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请他人临时代课或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 教师无特殊原因,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进度安排表相差2周以上、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或私自改变教学计划内容达1/5以上。

6. 教师教学手段安排或组织措施不当,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伤。

7. 监考人员考试试卷收发失误(短缺、丢失),影响学生成绩。

8. 主考、监考人员考试迟到5-15分钟或擅自离岗,影响考试纪律或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

9. 教师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考试命题质量差,卷面分值百分制误差5分(含5分)以上,试题及标准答案有2处(含2处)以上错误;教师阅卷时误判、漏判试卷,致使超过10%的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压低学生考试分数;评卷后遗失学生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考试结束一个月后(期末考试成绩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漏报、缓报、误报成绩,影响学生学业预警。

10. 教师对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学生实习、实验报告,随意评定实习、实验成绩。

11. 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指导与考核,随意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丢失或不按规定保存毕业论文(设计)、第二课堂活动材料等。

(二)教学管理类方面

1. 教学单位在教学工作开始前,未按教学计划落实课程安排,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2. 二级学院在学校实习、教学实践等活动开始前未落实实习、实践场所,使实习、实践任务无法完成。

3. 各教学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教材手续或所选用教材与教学大纲严重不符,影响教学正常运行。

4. 教学资料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审检查工作。

5. 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三)教学保障类方面

1. 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2. 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或被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四)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方面

1. 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15分钟以上;教师擅自停课。

2. 主考、监考人员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

3. 教师无所授课程教案及相关教学材料。

4. 教师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宗教传播等言论或行为;教师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消息、不良信息等,在学生中造成极恶劣的影响。

5. 教师未完成教学计划或私自改变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6. 考试前,教师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

7.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8. 教师教学手段安排或组织措施不当,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致残或死亡。

9. 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或行为。

(二)教学管理类方面

1. 教学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2个及以上班级停课。

2. 未经学校批准,二级学院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

3.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私自篡改学生成绩。

4. 教学管理人员在学籍、证书管理中,有意出具或办理不真实的成绩、学籍证明、证书。

(三)教学保障类方面

1. 管理部门修缮、改造工程,因组织不力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学生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2. 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

(四)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各类教学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报教务处批准。因教室设施或者设备出现问题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教学时间、地点的,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事故的情节及后果,成立事故调查认定小组。事故调查认定小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认定小组应当调查核实事故情节,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务处。事故调查认定小组调查核实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学校教学指导委员在审定过程中,认为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明材料不足的,有权要求事故调查认定小组补充调查。自行调查或补充调查后仍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明材料不足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 教务处处务会拟认定一般教学事故的,应报请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定;拟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的,应报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拟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的,应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请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事故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规定为准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据不足的,应作出不予认定决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认定一般教学事故的,作出下列处理:

  (一)教务处及相关单位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二)给予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当年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四)取消当年参加教学类奖项的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作出下列处理:

  (一)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当年综合考核不得高于基本合格;

  (四)取消两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五)《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西体院发【2017】39号)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年内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作出下列处理:

  (一)予以记过或开除处分;

  (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三)取消三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四)取消当事人所在单位当年教学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五)《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西体院发【2017】39号)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年内,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或当事人在教学事故发生后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可视情况从重处理。

第五章 生效与执行

  第十八条 事故认定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教务处应将事故认定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责任人,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责任人对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经书面审查,有权维持、变更原处理决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之前,应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事故执行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属个人责任的,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教学情况异常登记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位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制度中未明确规定,但确对学校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请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可以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或学校最新文件政策冲突,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西体教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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