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陕政发[201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教改研究、教材、教学比赛以及在教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教职工。教育教学成果第一完成人须为我院在职教职工,且以我院为成果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条 同一项教育教学成果同时获得多项奖励者按照最高等级奖励。获奖等级如有递增,可申请按最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第五条 教育教学奖励资金由学院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二、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
级别 |
等次 |
标准(万元) |
备注 |
1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0 |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1 |
2 |
省部级 |
特等奖 |
3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5 |
3 |
院级 |
特等奖 |
0.5 |
一等奖 |
0.3 |
二等奖 |
0.2 |
三等奖 |
0.1 |
第七条 优秀教材奖励标准
序号 |
级别 |
等次 |
标准(万元) |
备注 |
1 |
国家级 |
特等奖 |
5 |
不同版次的同种教材如再次获奖,按照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2 |
省部级 |
特等奖 |
2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8 |
三等奖 |
0.5 |
3 |
院级 |
特等奖 |
0.5 |
一等奖 |
0.3 |
二等奖 |
0.2 |
三等奖 |
0.1 |
第八条 教学基本功比赛奖励标准
序号 |
级别 |
等次 |
标准(万元) |
备注 |
1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 |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2 |
优秀奖 |
1 |
2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8 |
三等奖 |
0.5 |
优秀奖 |
0.2 |
3 |
院级 |
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3 |
三等奖 |
0.1 |
第九条 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序号 |
级别 |
等次 |
标准(万元) 90 |
备注 |
1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 |
①此项奖励对象为学科竞赛指导教师,体育竞赛教练员不在此奖励范围;②此表中国家级、省级奖励标准为A类学科竞赛奖励标准,B类竞赛奖励标准按照相应A类学科竞赛奖励标准的60%计算。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8 |
优秀奖 |
0.5 |
2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5 |
三等奖 |
0.3 |
优秀奖 |
0.2 |
3 |
院级 |
一等奖 |
0.2 |
二等奖 |
0.15 |
三等奖 |
0.1 |
注: A类竞赛是指教育部、省教育厅等国家政府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B类竞赛是指全国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学科竞赛。
第十条 优秀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序号 |
级别 |
等次 |
标准(万元) |
备注 |
1 |
各专业全国性优秀学位论文 |
一等奖 |
0.5 |
此项奖励对象为指导教师 |
二等奖 |
0.2 |
三等奖 |
0.1 |
2 |
院级 |
一等奖 |
0.1 |
二等奖 |
0.05 |
第十一条 优秀教师(含教学名师、教学标兵、教学先进个人等奖项)奖励标准
序号 |
级别 |
标准(万元) 90 |
备注 |
1 |
国家级 |
2 |
|
2 |
省级 |
1 |
3 |
院级 |
0.5 |
第十二条 本科生发表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
级别 |
奖励对象 |
标准(万元) |
备注 |
1 |
核心期刊 |
指导教师 |
0.1 |
凭杂志社正式发票报销版面费 |
学生 |
0.1 |
2 |
普通期刊 |
学生 |
0.05 |
第十三条 优秀课堂教学奖参照校级教学基本功比赛奖励标准执行。
三、申报、审核及评选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校级教学成果项目申报,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时只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各类各级教育教学奖励需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原始材料。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者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成果申报须在院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推荐,并公示后(一般为一周)上报。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采取关系人回避制度,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四、其它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属成果所有完成人,奖金由主持人负责分配。
第二十条 各类成果奖励由财务处发放奖金至个人工资卡,应缴纳税款由学院统一缴纳。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获奖者,学院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教学获奖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如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