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条件
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校审核,各门课程及教学环节考核均已合格,取得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并按规定缴清学费和其他手续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一)思想政治、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合格者;
(二)必修课不及格者;
(三)选修课未达到规定学分者;
(四)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践环节不合格者。
三、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结业一年以内向学校申请考试,考试及格者,经教务处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换发毕业证。逾期不申请考试者,不发毕业证书,永久按结业处理。
四、修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未达到毕业、结业要求者,按肄业处理。
五、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