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环节学习任务,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三)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二)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毕业时尚未撤销者。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考试作弊者,经教育确能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学生可向本人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研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 学生修业期满后,各系部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以及毕业实习等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者,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毕业时未达到毕业要求,发放结业证书。
(一)在校期间,学业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本人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学院统一安排考核,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二)结业后一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者或不按时参加考核者,将按照永久性结业生对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三)因受到相关处分而未获得学位者,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向本人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人的表现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业考核申请时间以学生结业时学校所发通知为准。
六、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七、本《细则》适应于伟德国际betvlctor1946所有全日制本科生。
八、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