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科教学督导组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学校对本科教学与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为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依据,促进学校教学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贯彻“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相长”的指导思想,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 为有效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成立院、系两级督导组。院级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由学校聘任,教务处负责具体落实;系级督导组在主管教学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由各系负责聘任。
第五条 院级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5-7名。督导组专家由教务处根据学科、专业等情况提出建议人选,经主管院长批准后聘任为督导专家,聘期为2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
第六条 各系部应按照本条例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督导工作条例,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督导专家任职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品德高尚,热心督导工作。
2.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学校关于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4.我院离退休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年龄不超过67周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的教学督导理念,按照以“导”为主、“督、导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1.教学巡视工作:对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全过程进行巡视,及时反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管理制度情况。
2.课堂教学督导:通过有计划的看听课、座谈、访谈等活动,掌握教学过程的第一手信息,了解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执行教学大纲以及学生学习情况,并对教学管理和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
3.专项调查:按照学院的安排,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课程教学效果评价,试卷、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4.督导例会:督导组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2次督导工作例会,汇报教育教学动态。
5.教师培养:围绕教学理念、教学规范、教学方法等指导青年教师,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
6.定期出版教学督导简报:通报学院及系部督导工作情况,公布专项检查报告,推广教学工作经验等。
7.收集和反馈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以及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等;
8.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教学评价: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推荐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等。
10.完成主管校领导等交给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工作权利和要求
第九条 督导组履行督导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督导组有权随时调阅教师教学教案,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它教学管理资料及文件。
2.督导组有权向老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3.督导组有权随时进入教室和场馆看听课。
4.督导组有权对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革和建设意见。
5.督导组有权对课程教学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专家工作要求:
1.督导组进行专项检查或调研,应事先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2.督导组成员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并做好书面记录。
3.督导组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督导组每位专家每学期看听课不少于20学时,并积极参加学校指定的专项检查等各类督导工作。
5.每学期应完成一定数量的试卷和毕业论文专项检查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为支持和帮助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学院划拨专款作为活动经费。并给予每位教学督导专家一定的工作津贴,每年按十个月计算,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条例组建本单位的教学督导队伍,并制订督导工作条例,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教师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导工作。主动接受督导专家的检查和督导,对督导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积极整改。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