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工作,确保问题线索得到及时查处,提高纪律审查质量,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应该由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上级转交办、有关机关移送、行为人自述、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反映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受理问题线索后,由纪检监察机构问题线索管理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和甄别,对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同步建立案件线索台账,实行“一套台账登记、一名专人管理”。
第四条 对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由集体研判工作小组,通过会议和讨论的形式,按照问题线索四种处置方式,通过参会人员对受理的问题线索集体讨论,初步确定处置方式和承办人员,形成研判决议,集体研判工作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 集体研判工作小组人员不少于3人,一般由校纪委书记、纪检综合室和纪检监察室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集体研判时可邀请问题线索发现人员、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参加。
第六条 承办人员要根据集体研判决议确定的办理时间、处置方式和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对遇到的问题、调查结果等应及时向集体研判小组汇报,经集体研判小组讨论,确定工作方案后继续实施或办结。
第七条 对上级纪委要求查报结果的问题线索,由承办人员完成调查报告,经集体研判小组审核通过,并根据情况,报送校纪委、党委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每学期根据需要定期召开问题线索集体研判工作总结会。出席对象是校纪委书记、纪检综合室和纪检监察室人员等,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巡察、组织、人事、审计和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对一段时间以来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和研讨,加强风险防控;对信访举报查办工作进行小结自查,提高办案质量。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九条 严格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严格监督管理。对问题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办理、归档等,应遵循及时、保密的原则,减少运转环节,严格承办手续,严守工作纪律,严禁扣压、拖延、丢失。坚决防止失密泄密、跑风漏气的情况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