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信访条例》和《陕西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工作,是指学院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电子邮件等渠道,受理对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教职工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的申诉,按照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对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教职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及教职工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三)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
(四)对学院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件。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受理范围内信访件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拆阅来信。开拆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准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如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
(二)登记。对所有来信来访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登记,登记时注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对上级或其它部门批转来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
(三)妥善处置。纪检监察部门简明扼要地对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主要问题予以摘录后,及时送纪委书记阅批,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领导批示意见,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初核或交办、转办。
(四)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态度要热情、诚恳,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不论是否合理,能否解决都要耐心倾听。
(五)认真记录。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必须做好记录;如来访者携带书面材料,可与来访记录装订在一起。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主要办理方式有: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组织查办。
(二)院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交由相关部门根据指定要求核查处理。交办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院内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检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来信来访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在信访调查中发现被反映对象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
(二)对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但不构成违规违纪的,对反映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限期改正。
(三)对举报问题失实,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为其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四)对内容不清、线索不明且没有具体事实及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访件,经纪委领导同意,可作暂存处理。
(五)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信访件办理后,一般要形成调查报告,经纪委领导审核,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要求的,方可办结。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在办结后,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本人;对于线索清晰,事实清楚的匿名信访件,也应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
第十条 信访件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加强信访工作组织领导。纪委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信访工作,阅批信访件,组织或参与重要、复杂信访件的办理。
第十二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纪检监察部门在校园网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在校园办公区、教学区、生活区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由两人负责开启(每周五下午5点前),开启后如有举报信件不得随意拆封,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加强信访时效。 一般信访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要、复杂信访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无法按期办结的,经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办结。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做好信访信息通报工作。院纪委每年向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遇有突发、紧急事件的信访,及时报告院党委和上级纪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伟德国际betvlctor1946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