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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德国际betvlctor1946日常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后勤管理处   发布于2019年10月31日 15:5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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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规范我院日常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项目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办法,杜绝浪费和随意性,合理使用、降低维修经费,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日常维修工程是指除新建以外的维修项目、小型添建项目以及学院临时下达的改造项目。

维修范围:学院公共房屋(包括教学场馆)的门、窗、玻璃等的维修;学生公寓内门、窗、床、柜等的维修;院内道路、水、暖、电、通信设施、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日常维修、小型添建项目以及学院临时下达的改造项目;教职工住宅公共部分的维修。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是学院日常零星维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学院的日常零星维修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学院成立日常零星维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全年维修工程的决策工作:

组  长: 后勤管理处主管院领导

副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

成  员: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纪监审办公室主任

专业技术人员4人

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维修工程的立项审批

第五条3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经学院院务会立项、编制工程预算、经审计预审、招标、签订合同、审计结算等规定程序,否则学院不承担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并追究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维修项目采取集中立项、计划管理和单项审批管理相结合的立项审批程序。后勤管理处对学院突发安全事故的抢修项目,可在进行相应应急处置的同时,上报学院。

第六条学院对每年的专项维修项目采取集中立项审批,统一计划管理。每年9月15日之前,各单位(部门)根据需要,申报下年度维修工程,提出书面维修项目立项申请,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实地考察后提出维修意见及预算,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在9月底之前汇总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将后勤管理处提供的维修预算汇总表作为学院下年度维修经费预算额度的依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确定后,后勤管理处应根据预算经费,可适当调整维修项目。

立项工程的审批权限:

(1)日常维修项目(1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项目),后勤管理处修缮中心具体安排实施。

(2)单项维修改造工程预算1万元至10万元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具体安排实施;单项维修改造工程预算10万元至30万元的项目,按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单项维修改造工程预算3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单项维修工程项目不得有意拆分。

第七条对未能列入学院当年预算的专项维修项目,原则上不予维修,特殊情况,由使用部门提出的新增维修项目实行单项审批管理。新增项目经费按追加程序办理。

第八条维修改造工程立项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原因、用途、经费开支渠道、工程施工地点及范围、工程内容以及维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第九条工程预算要按规范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人材基都按定额标准、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凡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用途的维修改造项目,须经房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维修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每年年初通过招标或从历年施工队伍中选定3—5家信誉好的,签订零星维修施工合同。预算总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根据专业工种、技术力量等综合因素,安排施工单位实施。

已签约施工单位无法保质保量完成的维修改造项目,经职能部门考察专业性强的施工单位,按学院相关规定遴选后,签订维修改造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单项维修工程1万元以上项目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修期限等。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凭后勤管理处出具的开工通知单安排施工,否则,学院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后勤管理处要按照维修工程合同内容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施工过程管理。指定专人或由使用部门派员作为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现场协调与管理。

第十五条隐蔽工程须经甲方代表和相关部门检验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现场施工中的工程量变更、技术变更、隐蔽工程、材料认质认价、材料代用等必须经现场甲方代表和相关部门当场签证,必要时有影像资料,严禁事后补办签证。

第十六条工程完工后,由乙方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勤管理处组织初验,达到验收条件后,有后勤管理处邀请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参加验收人员需在工程验收单上提出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施工方方可报送决算资料,否则,甲方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后勤管理处对维修工程的立项申请、预算资料、立项计划书、施工委托书、合同书、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各种技术资料、竣工后决算资料等必须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收集存档,建立项目维修工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每年寒、暑假为维修工程的主要施工期,特别是影响正常教学、科研、训练的维修工程,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服从学院消防、治安和卫生等方面管理。

第五章  维修工程审计结算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天内上报结算书,结算书要求资料完整,数字清晰,计算程序规范,编制人资质符合有关要求,编制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结算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后勤管理处不予受理,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第二十一条1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自审后,报学院计划财务处结算。1万元(含1万元)--3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经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报学院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报计划财务处结算。

第二十二条维修工程未完工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特殊情况可另行协商),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按合同约定要求预付工程款,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结清预留质保金外的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应按学校水电气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交纳工程用水、电等费用,若不及时交纳,结算时后勤管理处应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在工程款中代扣。

第二十四条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维修工程项目,后勤管理处应协助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在计划财务处结算付款。

第二十五条维修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质保金必须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经甲方人员现场复验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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