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陕车改发〔2018〕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以学校名义购买,经省体育局核定保留的定向化保障用车、综合保障性用车、业务用车。定向化保障用车用于主要校领导较远距离公务出行;综合保障性用车用于机要通讯、应急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等;业务用车用于校区班车等。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实行“统筹管理,科学调度,保障运行,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登记和档案制度,确保公务用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所有公务用车的使用、更新、维修均记录在案,保障公务用车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公务用车的管理,内容包括:
(一)负责司勤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司勤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司勤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建立和执行绩效工资制,统筹考虑出车次数、里程、服务质量等要素,制定司勤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二)负责车辆日常调度使用管理。包括使用登记、日常维护、审验、保险办理等,做好油料、保险、维修等经费支出记录,做好车辆出库和入库记录等。
(三)负责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制度。包括维修档案、事故档案及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档案,为车辆管理工作提供溯源数据。
(四)定期对保留车辆开展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行车检查,消除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车辆的实物形态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公务用车购置预算申报、采购实施和处置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车辆的价值形态管理,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总体节支率达标的前提下,加强学校公务用车预算管理。党政办公室每年按规定向财务处提出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车辆配置
第八条 学校所有公务用车均属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按照规定程序配置。
第九条 车辆配置和更新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优先使用国产车、新能源车、低排量车型,不得超标准配备。
第十条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它用车按照规定配备公务用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标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与报废严格按《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车辆确需更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行“四个定点制度”,即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停放,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优先在核准保留车辆中调度使用,如现有车辆无法满足使用需求,实行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使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公务用车均需填写用车申请单,注明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用途等,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派遣。如遇紧急情况,可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先派车,后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在西安城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长安区城区)内的日常公务出行,原则上自行解决;对于鄠邑校区、沣峪校区、机场、高铁站等较远距离的公务出行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对于校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等党政机关单位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考虑到车辆的通行和停放问题,可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根据用车距离和时间,每车次按20-50元标准缴纳用车成本费用,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财务部门依据记录每年年底结算一次,从用车领导的公务交通补贴中扣除。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在西安城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长安区城区)内的日常公务出行,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费用在财务处下拨各单位的交通经费中列支。
前往沣峪校区办理公务的人员乘坐学校通勤班车。西安城区以外的公务出行,除开展扶贫调研等确需动用保留车辆外,其他均乘坐社会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单位来人、国际交流、校际间来访、大型活动期间的重要客人接送,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或有偿借用、占用学校公务用车,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公务用车及牌照、证件。
第十九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保障正常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实行封存管理;寒暑假期间车辆使用,根据学校工作开展情况严格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务用车管理责任制,将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处室和个人,提高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杜绝资源滥用,确保达到节支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管理不当和违反相关规定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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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