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设备属国有资产,按校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 对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有固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
第四条 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要配备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功能开发和操作、维修、维护指导,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五条 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
第六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及型号、序列号、实验室收到日期与启用日期、保管人员、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
第八条 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
第九条 实验室定期(3个月——半年)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
第十条研究所为研究重地,不允许所外人员随意进入。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保守自己研究所工作的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不得在联网计算机上处理、存储涉密文件,涉密文件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得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连接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可以互相讨论学术上的问题,但彼此不可以互相打听技术关键。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若遇他人打听有关研究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室主任汇报,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泄密将作为故意泄密。
第十五条外来人员(含本校非本室工作人员)来我室参观、工作期间,不得向本室工作人员打待员所介绍内容以外的研究工作情况,不得随意翻阅本室的原始资料,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控制非工作人员进入研究所,参观人员、仪器或试剂公司工作人员等非本所人员需有管理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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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4日